(2016)川1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郑宗贵、陈晓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宗贵,陈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29号被执行人郑宗贵,男,1996年02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被执行人陈晓宇,男,1995年04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案由:罚金被执行人郑宗贵犯故意杀人罪;陈晓宇犯抢劫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郑宗贵处罚金2000元,对被执行人陈晓宇处罚金2000元。据核查,被执行人郑宗贵已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09月30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陈晓宇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封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4)宜中刑一初字第19号中郑宗贵的执行。二、终结对被执行人陈晓宇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天审 判 员 税长富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