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宏军、刘必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宏军,刘必华,顾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002号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顾宏军。被告:刘必华。被告:顾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宏军、刘必华、顾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