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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宏军、刘必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宏军,刘必华,顾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002号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顾宏军。被告:刘必华。被告:顾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宏军、刘必华、顾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