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杜康、姜晓丽等与威海颐和莲花房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康,姜晓丽,柳春笛,陈莎莎,于晖,张慕妍,宋明哲,威海颐和莲花房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杜康。申请执行人:姜晓丽。申请执行人:柳春笛。申请执行人:陈莎莎。申请执行人:于晖。申请执行人:张慕妍。申请执行人:宋明哲。被执行人:威海颐和莲花房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7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执行了部分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7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