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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6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云豹与傅启明、张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豹,傅启明,张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126号原告张云豹,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海鸿,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启明,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彩红,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豹诉被告傅启明、张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肖春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琳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