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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莫以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以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59号罪犯莫以鹏,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以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7641.43元。被告人莫以鹏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24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9月、2014年5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莫以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莫以鹏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以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7.24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平南县上渡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平南县司法局上渡司法所、上渡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赔偿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莫以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以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