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翠忠与王成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翠忠,王成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137号原告:叶翠忠,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李虹诺,女,1995年7月7日生,满族,住长春市。被告:王成邦,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被告: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翠忠诉被告王成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金达峰的士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翠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翠忠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