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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与苍溪县白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苍溪县白驿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2081号原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天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康志,男,生于1962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张鸣,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溪县白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辜林园,镇长。委托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苍溪县白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