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彦青某与张洪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青某,张洪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001号原告:陈彦青某,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泼,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山某,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陈彦青某与被告张洪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彦青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青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红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