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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彦青某与张洪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青某,张洪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001号原告:陈彦青某,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泼,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山某,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陈彦青某与被告张洪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彦青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青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红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