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949号原告:孙某。被告:段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