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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949号原告:孙某。被告:段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