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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晓华与马六凤、孟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华,马六凤,孟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460号原告:陈晓华,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丁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静静,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六凤,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孟祥林,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陈晓华与被告马六凤、孟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因陈晓华经本院依法催缴,仍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吴 燕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