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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明湘、陈容丰与王自力、张年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湘,陈容丰,王自力,张年初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217号原告:唐明湘,男,汉族。原告:陈容丰,女,汉族。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臣,男,汉族。被告:王自力,男,汉族。被告:张年初,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奔,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明湘、陈容丰与被告王自力、张年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唐明湘、陈容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湘、陈容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明湘、陈容丰撤诉。案件受理费60100元,减半收取计30050元,由唐明湘、陈容丰负担。审 判 长  葛 嘉人民陪审员  毕惠珍人民陪审员  罗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