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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莫华英与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华英,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7855号原告(被告):莫华英,女,汉族,1948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凌,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梅娟,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原告):XX,女,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应军,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莫华英与XX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东亚适用简易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莫华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凌、练梅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一、劳动仲裁请求:XX于2016年6月14日以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XX与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自2007年10月至2016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2016年4月、5月的工资合计4096.55元;3、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800元;4、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100967元;5、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带薪年休假补偿22345元。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XX的仲裁申请,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7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XX2016年4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工资3820.69元;3、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XX经济补偿32400元;4、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XX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71.26元;5、驳回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三、诉讼请求: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无需支付XX经济补偿32400元;3、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无需支付XX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471.26元;4、XX承担本案诉讼费。XX于2016年7月29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并列明被告为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和莫华英。请求判令:1、确认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自2007年10月至2016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XX2016年4月、5月工资4096.55元;3、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800元;4、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的加班工资100967元;5、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带薪年休假补偿22345元;6、莫华英对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7、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和莫华英承担本案诉讼费。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于2016年9月2日办理了核准注销登记。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莫华英表示作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XX在诉讼中明确请求莫华英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诉讼中,莫华英举证情况如下:1、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有代码证、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XX身份证复印件。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760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3、劳动合同。4、2015年8月至12月、2016年1-3月工资表。5、证人蒙某出庭证言。经质证,XX对莫华英所举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确认签名的真实性,主张在其签名时劳动合同手写部分全部空白,且没有约定试用期,说明XX并不是在2015年5月1日入职;对证据4确定签名的真实性,在签名时只有工资总额3600元,没有写明工资构成,且该工资条是粘贴上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诉讼中,XX举证情况如下:1、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XX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负责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760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3、2015-2016年消防器材设备检查卡。4、证明2份、照片。经质证,莫华英对XX所举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中2016年检查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2015年检查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没有印章;对证据4中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没有证据证明人是网吧的工作人员,证明人没出庭作证,无法确认证明的真实性;照片不能证明形成时间、地点,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的劳动关系问题。XX主张其于2007年10月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工作至2016年5月1日被辞退。莫华英主张XX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的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入职当天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在2016年4月30日合同期间终止。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由于双方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仅对入、离职时间存在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由莫华英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入职时间,诉讼中,莫华英提供了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在2015年5月1日签订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实践中并未完全一致,且入职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因此,仅据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证实XX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诉讼中,莫华英申请证人蒙某出庭作证,但由于蒙某仅陈述称在其工作时没有见过XX,亦不足以证实XX的入职时间。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作为XX的用人单位,对XX的入职情况负有管理义务,但其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证明XX的入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根据XX陈述认定其于2007年10月入职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对于离职时间。莫华英主张由于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4月30日到期,双方对续签未达成一致,双方在2016年5月1日办理了交接。XX则主张其工作至2016年5月1日,当天被口头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没有办理交接。本院认为,由于莫华英没有对交接情况及时间举证证实,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认定XX在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工作至2016年5月1日。二、关于XX的工资问题。诉讼中,双方均确认XX每月实收工资金额为3600元,但XX主张该3600元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莫华英则主张XX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其他工资构成为加班工资和社保补贴。对于XX的工资构成。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XX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XX虽对该劳动合同约定存在异议,但确认其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本院认为,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名,该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有拘束力。故本院认定XX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月。由于双方当事人对XX每月工资总额为3600元无异议,据此本院认定XX的月工资标准为3600元。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支付XX2016年4月工资3600元,由于2016年5月1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XX2016年5月1日工资为220.69元(1600元÷21.75天×1天×3倍)。三、关于加班费问题。XX主张其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最多休息3天,法定节假日无休,有书面考勤表,以画勾的方式记载出勤情况。莫华英主张XX的工作时间是三班倒,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法定节假日轮休,没有进行考勤只有交接班记录。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XX主张存在考勤管理,莫华英虽然否认存在考勤但称存在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应是对XX出勤情况的具体记载,但莫华英并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XX在诉讼中主张的工作时间予以采信,认定其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休息3天,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事实。对于XX的加班费。莫华英主张已经向XX支付了加班费,并提交了XX的工资表予以证实。XX对工资条上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工资条在其签名时只有显示工资总额,没有写明工资构成。本院认为,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资条上签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该工资条记载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一致,本院对该工资条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在每月支付XX工资时已包括固定的1380元加班费。根据XX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时间计算,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支付XX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期间的加班费44873.56元[1600元÷21.75天÷8小时×250天/年×2年×(10小时-8小时)×150%+1600元÷21.75天÷8小时×(104天/年×2年-3天/月×12个月×2年)×10小时×200%+1600元÷21.75天÷8小时×11天/年×2年×10小时×300%]。在上述期间,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已支付了XX加班费33120元(1380元/月×12个月×2年)。故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支付XX加班费差额11753.56元(44873.56元-33120元)四、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XX主张其未休带薪年休假,请求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莫华英则陈述称在XX每月的薪酬中已经包含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无需支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据前所述,XX在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工作不足十年,其主张每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带薪年休假可以跨1年度安排,《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保存工资台账至少两年,故莫华英应就已经安排XX在近三年内休带薪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诉讼中莫华英对此并未举证,且根据莫华英提交的工资表,并无年休假工资项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XX近三年内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5天,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XX可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89元[1600元÷21.75天×5天/年×3年×(300%-100%)]。五、关于因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XX主张其在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处工作至2016年5月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经营者口头告知不要再去上班,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莫华英则主张由于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4月30日到期,双方对续签未达成一致,双方在2016年5月1日办理了交接,主张不需向XX支付经济补偿。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XX的主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违法解除与XX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定,对XX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对于莫华英的主张,根据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与XX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30日期限届满,双方并未针对终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XX继续在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6年5月1日双方发生争议,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在续签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本院应予支持。但由于莫华英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协商续签时在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XX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支付X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自2008年1月1日,故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应支付X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600元(3600元/月×8.5个月)。六、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经审查,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作为XX的用人单位办理了注销,其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莫华英应对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原告)XX与佛山市禅城区星游互联网吧自2007年10月至2016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被告)莫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XX2016年4月工资3600元;三、原告(被告)莫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XX2016年5月1日工资220.69元;四、原告(被告)莫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XX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89元;五、原告(被告)莫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XX加班费差额11753.56元六、原告(被告)莫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原告)XX经济补偿30600元;七、驳回原告(被告)莫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被告(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东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