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代天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天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191号罪犯代天斌,男,生于1982年10月1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彝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天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天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积极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代天斌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代天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天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