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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兰启芬诉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财保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启芬,男,汉族,1969年3月4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张兴华,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生,住长汀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启芬与被申请人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闽0821财保45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张兴华的小型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启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启芬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没有保全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兴华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