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汉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中,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刘汉中。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汉中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汉中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涉嫌妨害作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侦查,并对申请执行人刘汉中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中止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人民政府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锋审判员 陈绪同审判员 赵友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谈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