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9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曹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曹迪,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92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负责人刘宗威,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健,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曹迪,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徐文生,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诉被告曹迪、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迪、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6735.50元,或查封价值826735.5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曹迪、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6735.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迪、秦皇岛市九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间为1年,查封财产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