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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杰诉穆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1236号原告张某,男,无业。被告穆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秋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