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家敏与宋丰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敏,宋丰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542号原告:王家敏。委托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丰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敏与被告宋丰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敏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家敏负担。审判员 童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梦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