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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冯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产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0月14日,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局送达���2016)陕0104执2502号过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26号3号楼3幢2514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386**号1100108006Ⅰ-16-3-2514)从被执行人冯某名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