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自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6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月6日,吸毒人员徐某在侦察人员的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一袋、毒品麻古一颗,双方约定在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天然气公司电梯公寓进行交易。后徐某在侦察人员的控制下前往交易地点。当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天然气公司电梯公寓11楼过道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5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付某某乘电梯下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资200元。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付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其家中又搜出2.81克甲基苯丙胺、0.3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公诉机关举示了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指控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吸毒人员徐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于是在民警的监控下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付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包、片剂(俗称麻古)一颗,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双方约定在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天然气公司电梯公寓交易。当日11时许,徐某在公安民警的控制下来到交易地点11楼过道里等被告人付某某,片刻过后被告人付某某来到交易处,将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交给徐某,徐某将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付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警察抓获。经搜查,从被告人付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交易用手机一部,均予以扣押。徐某将购得的疑似冰毒一小包、麻古一颗交给公安民警。当日公安机关还对被告人付某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疑似毒品冰毒5小袋、毒品麻古4颗,均予以扣押。后经称重和鉴定,徐某交给公安机关的一小包疑似冰毒重0.52克、一颗疑似麻古重0.09克,从被告人付某某家中搜出的5小袋疑似冰毒重2.81克、四颗麻古重0.36克;查获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尿液检测报告;称量记录;抓获说明;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人徐某、谢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视频等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的规定,本案涉案毒品、手机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二、涉案毒品、手机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琨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人民陪审员 邓国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