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碧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555号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202号。法定代表人张宽雪,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何碧波,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超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麟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