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西安广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索夫兰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广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索夫兰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广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索夫兰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青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广汇机械设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索夫兰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承揽费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承揽费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承揽费106085元及逾期利息(以1060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75元、执行费3934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建锋执 行 员 曹正龙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