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淑云,李占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云,李占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226号原告宋淑云,住讷河市讷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栾同权,法律工作证者。被告李占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云诉被告李占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宋淑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