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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淑云,李占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云,李占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226号原告宋淑云,住讷河市讷河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栾同权,法律工作证者。被告李占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云诉被告李占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宋淑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