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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庞大飞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庞大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大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彦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27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