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世凤申请执行周朋友、吴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凤,周朋友,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凤,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某单位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周朋友,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吴丽,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张世凤申请执行周朋友、吴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被执行人周朋友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501001******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朋友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50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96.13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