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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世凤申请执行周朋友、吴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凤,周朋友,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凤,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某单位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周朋友,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吴丽,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张世凤申请执行周朋友、吴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被执行人周朋友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501001******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朋友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09550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96.13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