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龚卫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卫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卫东(曾用名:龚亚东),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16年8月31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卫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卫东于2016年8月31日1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大坪时代天街A馆外的马路边,将净重0.9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袁某,获取毒资5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捉获并查获上述毒品和毒资。另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龚卫东身上查获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46克。被告人龚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卫东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袁某的证言,被告人龚卫东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卫东目无国法,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1.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龚卫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二、对本案所涉毒品甲基苯丙胺1.4克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