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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潮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大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村民委员会,孙大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潮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树龙,任村委会主任。被告孙大修,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王立文,山东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大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郭增艺人民陪审员  王有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宁晓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