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2773号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民小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773号原告: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林华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璇,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负责人:禤健昌。村民小组长。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负责人:禤健昌。原告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翁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璇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249085.8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两倍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民事代理合同》,起诉三十三个当事人欠两被告的农业承包款,涉案本金326万元、违约金97.8万元。双方约定律师服务费249085.88元,但在三十三件案结案后,两被告仍未付款。两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派律师处理三十三个当事人欠两被告的农业承包款的一审诉讼案件,该批案件涉及争议本金326万元、违约金97.8万元。双方约定律师服务费249085.88元,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将该批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送达给两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民事代理合同》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以保护。现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两被告应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249085.88元,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本院酌情支持从2016年7月2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洲头村民小组、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249085.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249085.88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1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晓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