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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范丙伟与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丙伟,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丙伟,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曲广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曲广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波,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满族,住九台市。再审申请人范丙伟因与被申请人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范丙伟起诉的本案纠纷,一、二审法院曾作出判决。范丙伟不服,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596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现范丙伟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是对再审判决不服而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不再予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范丙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