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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告查文武、赵建华、查庆堂、卢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查文武,赵建华,查庆堂,卢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235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北路12号。负责人:杨国,该支行行长。被告:查文武。被告:赵建华。被告:查庆堂。被告:卢爱芳。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告查文武、赵建华、查庆堂、卢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懿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