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告查文武、赵建华、查庆堂、卢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查文武,赵建华,查庆堂,卢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235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荣华北路12号。负责人:杨国,该支行行长。被告:查文武。被告:赵建华。被告:查庆堂。被告:卢爱芳。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告查文武、赵建华、查庆堂、卢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懿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