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森太与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森太,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230号申请人王森太,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场镇。法定代表人王天君,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王森太与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森太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人民政府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人民政府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朝天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