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9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郑崇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郑崇安,何家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40-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17楼1712号房。法定代表人覃裕星,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1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郑崇安,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崇安,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国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何家坚,男,1980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国保公司股东。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郑崇安、何家坚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郑崇安、何家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华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国保时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郑崇安、何家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779251.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