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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7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庄林波与李军林、庄灵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林波,李军林,庄灵美,李永平,郭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758号之三原告:庄林波。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玉环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林。被告:庄灵美。被告:李永平。被告:郭婵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林波与被告李军林、庄灵美、李永平、郭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庄林波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林、庄灵美、李永平、郭婵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林波撤回对被告李军林、庄灵美、李永平、郭婵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0元,减半收取12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480元,由原告庄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