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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贺伟与李家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贺伟,李家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073号原告:宋贺伟,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后,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街道半汤行政村冷泉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贺伟诉被告李家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