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叶学林与徐正友、徐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林,徐正友,徐南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775号原告:叶学林,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正友,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南正,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叶学林与被告徐正友、徐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学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学林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