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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叶学林与徐正友、徐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林,徐正友,徐南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775号原告:叶学林,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正友,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徐南正,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叶学林与被告徐正友、徐南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学林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学林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