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瑞艺与蔡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艺,蔡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2958号原告:李瑞艺。委托代理人:陈善权,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云忠。原告李瑞艺与被告蔡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亚兰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李瑞艺的委托代理人陈善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支付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8日、2012年12月11日,被告蔡云忠称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和50000元,均约定年息12%,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其出具了借条两份。其中150000元的借款,被告已支付五年的利息,50000元的借款,被告已支付三年的利息。被告蔡云忠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8日、2012年12月11日,被告蔡云忠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和5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各一份。其中150000元的借款,被告蔡云忠已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0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合计90000元,50000元的借款,被告蔡云忠已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2日的利息合计18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蔡云忠结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蔡云忠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支持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蔡云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云忠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瑞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瑞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云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