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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与李建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李建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595号原告: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安州区司法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50005000。负责人:唐德清,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建波,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原告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建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建波的起诉。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