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与李建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李建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595号原告: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安州区司法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50005000。负责人:唐德清,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富,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建波,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原告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建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建波的起诉。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