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春华申请执行邹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女,生于1962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邹涛,男,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胡屯村委会。本院在执行李春华申请执行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涛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2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