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显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显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4民初953号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地址:关岭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月辉、冉雍尉,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显霜,男,1984年9月5日生,布依族,住关岭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显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佳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