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钟运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钟运梅,吴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2号大信新都汇商业广场四楼第4F005号、五楼第5F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0515-4。法定代表人:罗辑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凤庭,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钟运梅,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吴锡华,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简爱家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爱家居)与被执行人钟运梅、吴锡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穗仲中案字第28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运梅、吴锡华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简爱家居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运梅、吴锡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晓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