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胡峻极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峻极,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初2653号原告:胡峻极,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5094856H。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胡峻极诉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频波独任审判。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7日裁定驳回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分别于2016年9月22日、10月2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厉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与2013年10月19日签订了若干份家具买卖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若干家具,并于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通过POS机的方式,全额付清家具现货货款,并由被告送货上门。另合同中关于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二小款约定,老挝红酸枝材质满15个月未收到货品的,原告可以要求退款,被告按签订合同时的价格退还货款,并支付未交货款项15%的违约金,合同即刻终止。签订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已经履行大部分合同,但其中一份合同被告尚未履行,即该份合同列明的家具“扇面三人椅”并未送货至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该货物事宜,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但均未果。原告认为,从2013年10月签订合同至今,已将近三年,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早已满足逾期“15个月未送货”的违约条款,构成了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终止履行合同并退还原告货款25379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806.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家具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居买卖合同的事实,合同金额及违约责任。2.送货单1份,证明被告已履行的部分送货单,用以说明合同履行地为海曙。3.宁波银行汇通卡对账单三份,证明原告在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在被告提供的POS机上共支付给被告货款61000元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系原件,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相应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9日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付款方式。1.订货:买方在签约时支付全额货款,其中货款中的2%为订金、货款中的98%为预收货款。现贷:买方在签约时支付全额贷款。第二条验收及货物运输:①买方自提。②卖方送货。2.交货时间:款到卖方账户之日起——个月。3.验货收货:(1)卖方交货时,由买卖双方在卖方的营业场所验收货物,买方验货合格后,应在验货单上签字确认;自买方在验货单上签字确认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货物的风险也转移至买方。若由卖方送货的,买方同时应在验货单上注明免费送货上门的地址及送货时间(合同履行期内)。(2)运费承担:卖方送货是指若买方指定的送货地点在卖方的配送范围内由卖方免费送货。若未在卖方配送范围内,运费由双方分担。第三条维修保养……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含量或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第五条质量三包规定:卖方根据家具行业三包责任规定、服务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第八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特别约定:《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产品退货规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约定:一、商品交货期:根据家具材料的特殊性和卖方销售的特点,买方同意卖方的产品交货期:老挝红酸枝、小叶紫檀材质为5至9个月;微凹黄檀材质为6至12个月;其它材质为3-5个月。交货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二、卖方不能按时交货,老挝红酸枝、小叶紫檀交货期延至10个月,微凹黄檀交货期延至13个月,其它材质交货期延至6个月交货的,卖方应当在交货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买方在交货期满后7日内未与卖方联系并办理逾期交货解除合同的书面确认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延期交货。(1)若买方不同意逾期交货的,卖方承担违约金。买方将合同原件交回卖方,共同办理解除买卖合同等退款手续后,卖方应在解除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货款及违约金支付给买方。具体如下:①买方已收到部分货品,且买方要求退货的,则该已收到货品的退货规则按《产品退货规定》执行。卖方退还还未交付货物贷款,并支付交付货款按订货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定期存款利率3倍计算的违约金。②买方已收到部分货品,且买方不要求退货的,但买方对未收到货品部分要求退款的,卖方按签订合同时的价格退货款,并支付未交货款项按订货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定期存款利率3倍计算的违约金。(2)卖方自家具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老挝红酸枝、小叶紫檀材质满9个月,微凹黄檀材质满12个月,其它材质满5个月不能交齐货品;并且买方同意老挝红酸枝、小叶紫檀材质交货期延至10个月,微凹黄檀材质交货期延至13个月,其它材质交货期延至6个月,继续履行本《家具买卖合同》。相关价款包括价格条款按本《家具买卖合同》严格执行:无论是按《产品退货规定》退货还是要求退款的,买方均须与卖方联系,确认退货具体事宜、退货的金额和违约金具体金额,卖方在双方签字解除《家具买卖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把相应款项打到买方指定账户。双方合同自动终止,卖方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三、卖方自家具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老挝红酸枝、小叶紫檀材质满15个月,微凹黄檀材质满18个月,其它材质满11个月无法交货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和违约金一次性支付到买方指定账户,违约金为应退货款的15%。此前双方签订的《家居买卖合同》即刻终止,卖方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赔偿规定》为《家具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以POS机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贷款,原告按约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被告虽也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但合同号为N00106799的《家具买卖合同》项下产品号为YF121M1的“扇面三人椅”货物一直未履行,时至今日已逾三年,原告寻找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即未向原告交付和送达“扇面三人椅”,且已逾期三年,满足了合同约定的逾期15个月未送货的违约条款,而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胡峻极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签订的“扇面三人椅”《家具买卖合同》终止履行,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原告胡峻极货款25379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胡峻极违约金3806.85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裘莹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