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姜某甲诉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210号原告:姜某甲,现住敦化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敦化市。被告:姜某乙,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对被告姜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