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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姜某甲诉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210号原告:姜某甲,现住敦化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敦化市。被告:姜某乙,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诉被告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甲撤回对被告姜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