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197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宝牛、沈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宝牛,沈秀芳,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宝牛,沈秀芳,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宝牛,沈秀芳,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宝牛,沈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连华,该行业务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季,该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胡宝牛,男,汉族,1963年7月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淮安市。被执行人:沈秀芳,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宝牛、沈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以遗漏被执行人董建飞、李素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商初字第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亚琳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