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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成通与吴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通,吴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692号原告:郭成通,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吴建祥,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郭成通与被告吴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成通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成通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成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郭成通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吴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双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