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彪与被告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王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902号原告:李彪,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王桃,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彪与被告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彪未按期预交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