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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骆小红、王关根等与罗松云、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小红,王关根,戴裕华,王雅楠,王某,罗松云,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骆小红,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关根,男,193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戴裕华,女,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雅楠,女,199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法定代理人:骆小红,系王某母亲。以上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松云,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旧县街道洋塘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范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爱武,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骆小红、王关根、戴裕华、王雅楠、王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松云、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小红、王关根、戴裕华、王雅楠、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一方面认定了蒋观儿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却又无视证人证言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简单粗暴地认定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存在前后矛盾。原审法院认定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与罗松云之间、罗松云与王雪安之间存在安装工作的发包、转包关系,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原审法院将罗松云与王雪安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承揽关系,系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据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认定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及罗松云仅对王雪安承担选任过失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骆小红、王关根、戴裕华、王雅楠、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再审申请人方在一审诉状中认可本公司将卷闸门制作安装工作承包给罗松云,上诉状中又认为本公司与罗松云、王雪安之间是雇佣关系,其自述出尔反尔,只要对自己有利,随时可以更改陈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桐庐炳火卷闸门厂与罗松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卷闸门制作安装承揽关系,本公司与王雪安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故而无须对王雪安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在当地政府主持下,本公司以暂借款形式给予了再审申请人方共10万元。再审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首先,参加案涉卷闸门安装工作的王雪安已经在事故中死亡,目前认定相关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符合本案的实际,何况原审已经将其中矛盾和不一致部分予以剔除,据此认定的事实应当基本符合客观。其次,根据王雪安家属在庭审中陈述,王雪安从事卷闸门安装已有十多年,其自备车辆、自带工具、设备,自己叫帮手等,均符合对外承揽卷闸门安装业务的基本特征。再次,根据当时在现场参加安装工作的蒋观儿的证言,其是王雪安叫来参加安装的,工钱也由王雪安给的,为400元一工。安装用的脚手架、电焊机等工具是王雪安车上随车带来。这些陈述也与王雪安家属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本院认为,王雪安作为一名从事卷闸门安装工作十多年的熟练工,其自带主要安装工具,并自行叫了协助安装人员参加安装工作,其提供的不应当仅是单纯的劳务,王雪安与罗松云之间并不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原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杭州华佳标准件有限公司与罗松云之间、罗松云与王雪安之间为承揽关系,依据比较充分,应当予以确认。原审依照选任过失确定的赔偿责任份额基本得当,亦应当予以维持。综上,骆小红、王关根、戴裕华、王雅楠、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小红、王关根、戴裕华、王雅楠、王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兴明审 判 员  唐学兵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