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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孝军、刘翠萍与何登明,黄晓丽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军,刘翠萍,何登明,黄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孝军,男。申请执行人刘翠萍,女。被执行人何登明,男。被执行人黄晓丽,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17240.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6元、申请执行费1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