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孝军、刘翠萍与何登明,黄晓丽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军,刘翠萍,何登明,黄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孝军,男。申请执行人刘翠萍,女。被执行人何登明,男。被执行人黄晓丽,女。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17240.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6元、申请执行费1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