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攀与被执行人何力、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攀,何力,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赵攀,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力,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赵攀与被执行人何力、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何力、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力、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力、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力、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刘琨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