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叶祖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8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祖耀,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盗窃,先后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祖耀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爱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祖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叶祖耀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街上多次盗窃他人电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将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中兴路93号“雅奴天使”服装门市的约20米电线剪断并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0米电线价值人民币85元。2、2016年5月29日凌晨、7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两次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园路10号被害人袁某屋外,分别将屋外的20米、21.4米电线剪断并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76元。3、2016年5月28日凌晨、7月2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两次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中兴路37号被害人代某经营的包子店外,分别将屋外的19米、19米电线剪断后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62元。4、2016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光华路138号被害人白某家屋外,将屋外的45.6米电线剪断并盗走。次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再次来到白某家屋外将屋外的电线剪断,因被人发现后被告人叶祖耀逃离现场。同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又来到白某家屋外,将屋外的电线剪断。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5.6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94元。5、2016年5月2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两次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槽坊街5号“欢乐宝宝”门市外,分别将屋外的14.2米、14.2米电线剪断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88元。2016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叶祖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祖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祖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叶祖耀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街上多次采取剪断电线并盗走的方式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中兴路93号“雅奴天使”服装门市外,将约20米电线剪断并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0米电线价值人民币85元。2、2016年5月29日凌晨、7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两次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公园路10号袁某(本案被害人)的家附近,分别将其屋外的20米、21.4米电线剪断并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76元。3、2016年5月28日凌晨、7月2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两次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中兴路37号代某(本案被害人)经营的包子店附近,分别将其屋外的19米、19米电线剪断后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62元。4、2016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光华路138号白某(本案被害人)家附近,将其屋外的45.6米电线剪断并盗走。次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再次来到白某家将其屋外的电线剪断,因被人发现后被告人叶祖耀逃离现场。同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又来到白某家将屋外的电线剪断。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5.6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94元。5、2016年5月2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两次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槽坊街5号“欢乐宝宝”门市附近,分别将屋外的14.2米、14.2米电线剪断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88元。2016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叶祖耀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叶祖耀的供述,被害人邱某、袁某、代某、白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杨某、任某、漆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祖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叶祖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祖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上列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鹏人民陪审员 朱道群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