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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纵榜领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纵榜领,郑爱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督13号申请人纵榜领,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萧县。被申请人郑爱华,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萧县。申请人纵榜领与被申请人郑爱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制作了(2016)皖1322民督13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向申请人纵榜领和被申请人郑爱华送达之前,申请人纵榜领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郑爱华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6)皖1322民督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纵榜领负担。审判员  付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玉婷 关注公众号“”